一旦新信仰得到王室支持,成為官方信仰,教會組織就會出現,並以主教區、主教座堂、堂區以及受任命的神職人員為中心茁壯起來。接著,教會逐漸獨立於世俗權力,開始要求種種特權,比如不受世俗的司法管轄,以及不必納稅。此外,主教還得到為王賜福的權力。伯恩斯在他的中世紀基督教研究中說,基督教是「將道德權威注入政治與經濟制度的力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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