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東漢末年對逃兵妻子嚴刑峻罰的規定下,就有一位官員藉由分析婚禮程序,來拯救一名婦女的性命。當時一位姓白的女士,才嫁到夫家沒幾天,根本還沒能和丈夫見面,卻因為丈夫逃避兵役,而遭連坐逮捕。朝廷起初判她棄市,地方官盧毓看不過去,為她求情。盧毓提出兩項禮法上的原則,來質疑朝廷的判決。第一、他指出,古典禮經規定,一個女人嫁到夫家之後,必須在五天之內「廟見」,也就是拜見夫家的祖廟,才算完成婚禮,成為夫家的媳婦。如果她在這五天之內去世,她的遺體必須運回娘家安葬,也就是說她還不算是夫家的人。第二、法律的精神向來主張重懲主犯而輕罰從犯,並且寧願釋放可疑之人,也不應錯殺無辜。
請先登入會員,才可回應。
登入 / 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