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臺灣警察依照職權屬性大概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管控人民行為與社會秩序的「司法警察」;第二類是取締人民腦中「偏差」思想的「思想警察」;第三類是處理人民日常事務的「行政警察」;第四類則是管理「蕃地」原住民事務的「蕃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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