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於1990年7月,經立法局激烈辯論,以三十一票對十三票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當時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將合法年齡定為二十一歲,時任布政司霍德在立法局發言表明,政府在修訂中的同性戀法定年齡與本港其他法例所規定者都不同,但認為「為了保護青少年及未成年人士,社會人士亦會接受這項差異」。這埋下了後來爭取將男男性行為合法同意年齡與異性戀一致的的法律爭議。
1991年,立法局終於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草案條訂獲得通過,非刑事法男男同性性行為。贊成的議員包括李柱銘、司徒華、劉健儀;反對的議員則有田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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