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政府在1865年設立首條與同性戀相關的刑事條例,訂明「違異性行為」,即肛交可判終生監禁。於1901立法局通過一份內容包括英國《1885年刑事法修訂法令》第十一條的草案,定明「嚴重猥褻行為」即男子之間的任何性行為(不限於肛交)均屬違法,正式全面刑事化男性同性戀;而女性同性行為一直沒有受到規管。由1901年至1960年期間,因同性性行為而被政府起訴的人士十分稀少,每年平均只有少於五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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