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海外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未達100萬者,免予計入)。特別提醒,這100萬不是扣除額概念,而是門檻概念,例如海外所得101萬,應併入基本所得額101萬,而不是1萬。 另外,大多數人都搞不清楚哪裡算海外所得? 中華民國以外地區的所得,一定屬「海外所得」,這句話對嗎?答案是不對!中國大陸的所得原本就應該併入臺灣的一般綜合所得稅申報,只是過去大多數人皆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不用申報繳稅,當大陸資金匯回臺灣時便遭稅局追查補稅,實在可惜。 另外,香港、澳門於1997年回歸中國,所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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