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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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長說,不行,因為你們是當事人,如果佔住不走,買受人有權利趕你們走,那是正當的權利,如果你們還不走,就會強制驅離,你們就有罪了。 「可是到哪裡找租住人呢?」 所以啦,這個—— 「可不能大肆宣揚哦,我們只是做做樣子,社長這麼跟我們說。他還說,你們不用擔心租約,只是文件而已,實際上住在裡面的人由我來安排。」 照早川社長的說法,和A夫婦簽訂租約的租住人可以主張有權住在這裡,來對抗買受人。買受人雖然也會想盡辦法應付,但點交時間會一再延後,這樣,買受人就受不了了。
    ──摘自《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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