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John Rawls﹚就曾說過,只有在近乎公義的社會﹙a near just society﹚公民抗命才有意義,不然,無論抗爭者的理念能感染多少人,政府還是不用理會抗爭者的「公民抗命」——因為制度上政府根本沒有理會抗爭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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