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作家漢娜.布蘭克所言:「覺得妳是否值得『上』,跟覺得妳地位是否夠高,配著上他們的自我形象,是兩回事。」
1. 把人們視為達到自己目的之工具; 2. 否認人們的自主性,認為他們欠缺自決的能力; 3. 否認人們的主體性,認為他們的經驗(如果有)不值得被重視; 4. 視其為惰性──欠缺能動性,甚至缺乏活動力; 5. 視其為可侵犯──是可以被砸爛、打碎、闖入的東西; 6. 視其為財產──是可以被擁有、購買、出售等的東西; 7. 視其為可替代──是可以和其他同類或不同類物品互相汰換的東西。
物化多半還涉及要對他人進行比較,並將其排序、分級。[298]物化遠遠不只是把為人視為可替代(可與其他同類事物互換)的東西而已,物化實際上會強化一種愛評斷、愛比較、愛依照無聊特質把人分類的傾向
這就是厭女情結的運作方式:運用任何一種等級制度來貶低女性。我們重視知識──說她們笨、蠢、無知。我們重視理性──說她們瘋癲、歇斯底里。我們重視穩重──說她們幼稚、沒擔當。我們看重道德──叫她們壞女人。我們看重曼妙身材──喊她胖子,或者暗示、明示她是個醜女。我們看重性吸引力──將她描繪為沒人要的人
哲學家很常會提到「應該蘊含能夠」(ought implies can)的原則──唯有當你能夠做到某事,你才有做它的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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