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05
02
21
writer1116 新增了劃線
四、承認他者的普遍主義與超越他者的普遍主義 那麼說理要如何以承認為途徑,建立互為主觀的視野?在進入討論之前,有必要先區分三種對於他者─也即是對於承認─的態度。 依照上文,「承認」即是承認他者,承認他者與自己分享一套說理的義務、規範與資源,在一個互為主體的架構之內,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斷。但在這個途徑之外,還有另外兩個可能,與它適成對比,須要加以區分。一條途徑是拒絕承認他者,以此拒絕說理,也拒絕普遍主義。此途繼續讓個別主體享受充分的自我確定,與他者展開生死鬥爭,自身以「普遍」自居,卻以降服對方為志。近代各種形式的「文化政治」,常是採取此一進路。另外一條途徑,則是迴避對他者的承認,但肯定普遍性。此途同樣不去鬆動個別的主體自身的封閉性的自我確定,但轉而追求一種中立、超然的普遍性,以資壓抑自我與他者之間差別的意義。這兩種途徑即使對普遍主義的態度相反,卻都堅守著主體性,拒絕了說理的可能。 在此,我們先區辨中立的普遍主義與承認的普遍主義。下一節,再探討文化政治對普遍主義的批駁;我們會看到,文化政治的批評實際來自誤解了普遍主義。 要求理由「互為主觀」與要求理由「超然中立」,其間構成有趣而富啟發性的對比。葛特曼與湯普蓀曾將民主社會中的說理所訴諸的「理由」背後的原則分為三類:利害(prudence)、相互(reciprocity)與超然(impartiality)12。這三種原則對於理由如何構成,以及各種理由所預設的對於人與理性的理解,有不同的規定。利害原則要求理由必須「相互有利」(mutually advantageous),各造根據自己的利害計算,也就是考慮自己的實力、成本與可望收穫,進行討價還價式的說理,最後達成的協議乃是在現狀之下對雙方各自最有利的判斷。這種說理過程所根據的理由(利害),都是雙方可以理解並且願意接受為理由,並沒有以一己的成見偏見獨斷獨行,也容許他者在討價還價過程中扮演充分的角色,並沒有霸道地加以忽視。但是,這種理由所反映的僅是各個個人的私利以及其間的比較,對於「對」與「好」作了最褊狹的解讀。同時這種說理還假定,提供理由的各造只關心自己的利益,「他者」其實只是籌碼的擁有人,他的意義是由手裡籌碼的數量所界定的;在這個意義下將他者列入考量,無足以保證我不是在「我族中心」的範疇之內計算和思考,因為他的存在,可以化約為一堆籌碼與一組量化了的利害而已,與我的利害同質,只有量的差異。這種關於理由以及人的理解,都太簡化而且單薄,其實並沒有真實完整地處理我與他者的關係。

會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