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我也剛好受總統府的邀請而擔任其中一組的委員,就正好在討論要提出什麼樣的改革建議,來改善司法通譯制度。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之後,各部會好像都陸續有依照我們的建議,提出改善司法通譯制度的政策,但是我認為,到目前為止還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或許,我們可以慢慢觀察這個制度的改變。
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一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說,只要有懷疑不是自然死或病死的,檢察官就要到場相驗。所以大家可以在兇殺、天災(地震、水災)、火場、車禍,甚至有人路倒的現場,都可以看到檢察官跟法醫的身影。 ˙檢察官相驗叫做是「司法相驗」,另外有一種是「行政相驗」,主要指的就是自然死或是病死的情形。由當地的衛生所醫生,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開立死亡證明書。
「複驗」就是解剖啦,依照一般台灣人的習俗,認為要保留死者「全屍」,都不太願意進行解剖。但是解剖跟一般生病開刀一樣,就是開刀檢查身體內部是不是有受傷,並切片做一些化驗,才能確定真正死因,之後還是會把傷口縫合,所以並不會有「沒有全屍」的問題。但是一般民眾還是會有這種想法,因此,確定要解剖之前,跟家屬的溝通就顯得十分重要。
不知道我們的主政者(不論哪一政 黨),什麼時候願意好好正視司法機關內的人員過勞的事實? 當司法人員過勞時,受傷害的不只是司法人員的身體健康,更重要的是那些等著要使用司法資源、維護自身權益的人民。
被告需要的幫助是適當的社會救助,而不是冰冷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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